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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所生之子女,應從何人之姓?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

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

姓,可分別討論如下:

(一)未受認領、準正前: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認為: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
前,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而其生母之關係,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本旨推之,自應解為從母姓。
(二)已經認領、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準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使其從父姓為宜,依此見解,子女若尚未報出生戶口,即為生父認領時,可直
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反之,子女已從母姓報出生戶口,始由父認領時,子女當然改從父姓。惟若生母
方面有「母無兄弟」之情形者,仍得依生父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仍保留母姓,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結果
*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能否繼承夫之遺產?
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應非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所定之「婚生子女」(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在未經其生父(即夫)認領前或未有經生父撫育之事實者(註),其與生父無法律上父與子女之關
係,故不得繼承夫之遺產。
註:撫育係指負擔生活費用而言,法律將其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而且撫育費用並非不
得預付,生父若有預付子女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實者,則自可認為認領。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
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且依舊法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者,前配偶得向
法院請求撤銷。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已被刪除,其理由
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允許撤銷其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
徒增社會問題。是故,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仍能與相姦者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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