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訴後能否撤回?能否只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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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 。」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 |
| 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因此,依其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 |
| 則及於配偶(最高法院二十七年非字第二○號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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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 |
| 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
| 所以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 |
| 特定之犯人為之,因之,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並非許其有選擇所 |
| 告訴之犯人之意。雖然,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回告訴」兩種情 |
| 形,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形,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 |
| 前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得告訴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 |
| 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後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 |
| 三百二十一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自訴。所以通姦罪,不論是提告訴或提自訴,都不能只告 |
| 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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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 |
| 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 |
| 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 |
| 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 (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 |
| 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 |
| 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 |
| 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 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 |
| 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 |
| ,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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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 |
| 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亦即,犯 |
| 通姦罪之配偶,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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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如何起算? |
|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
| ,於六個月內為之。」這?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 |
| 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 |
| 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 |
| 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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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 |
|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 |
| ,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訴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 |
| 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 |
| 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二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 |
| 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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